事关职称评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最新通知
发布者:政务部 发布时间:2024-10-18 阅读次数:191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审范围。二、申报评审政策(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1.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图书资料系列中高级职称、翻译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安全专业高级职称及应急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自然科研系列科普专业中高级职称、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中高级职称按2024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数字工程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卫生系列中医药专业高级职称、经济系列人力资源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2024年度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并行一年执行,2025年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其他系列(专业)执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具体申报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中人才评价开发(职称)专栏查询下载。2.有关系列的申报评审问题(1)会计、统计系列申报会计系列、统计系列高级职称需在2020年12月底前聘任到相应工作岗位。(2)经济系列人力资源专业2020年之前取得高级职业指导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的人员,可申报考核认定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相近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与技工院校教师职称不再转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二)关于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申报问题符合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评审或者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正常评审,申报条件按照《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豫人社规〔2022〕3号)规定执行。其中符合我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申报条件(三)不占单位结构比例申报的人员,参加我省相关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正常评审。符合其他条件的人员可自主选择评审委员会,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规范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申报评审工作程序的通知》(豫人社函〔2022〕253号)规定的申报流程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高级职称。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才实行常态化申报、集中式评审,具体评审时间视申报通过人数另行安排。(三)关于青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问题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10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占单位结构比例单独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通过后纳入特设岗位管理。2024年度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四)关于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倾斜政策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101号)规定,符合相关倾斜政策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可填写《河南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备案表》(附件4),经所在单位、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上传扫描件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职称。(五)关于职称申报的学历问题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六)关于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问题自由职业者可以通过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人事档案所存放的人事代理机构申报职称。自由职业者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提供兜底服务,确保自由职业者的职称申报权益。新文艺群体从业人员中没有工作单位的,可通过所在文联协会申报职称。(七)关于企业无职称人员申报职称问题企业无任何职称人员,可依据学历、年限要求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考核初定的初级职称不再作为限制性条件。(八)关于委托评审问题非河南省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河南省高级职称评审,需提交有委托资质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我省不具有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权的系列和专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省外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省直主管部门委托评审中级职称的,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或省直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经核准备案的省内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委托评审中、高级职称的,由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同级职改部门备案后,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三、申报审核流程2024年我省所有级别的评审、考核认定、答辩考核类职称(包括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应当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一)单位帐号创建与审核。单位帐号实行“谁创建谁管理”原则。依据单位性质,国有企事业单位按单位隶属关系分级创建,联系省直主管部门申请创建单位帐号;非公组织机构按属地原则创建,联系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建单位帐号。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驻郑非公企业、省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组织或单位,联系省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创建单位帐号;省卫生健康委批准的民营医疗机构,联系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创建单位帐号。用人单位帐号创建后,需登陆帐号按要求完善有关信息并上传审核材料。负责创建帐号的管理部门审核相关资料,相关信息符合创建条件的,审核通过;如不符合,一次性告知不通过原因。(二)个人帐号创建。用人单位帐号通过审核后,单位管理员登陆管理平台,在“人员管理→单位人员管理”中添加申报人信息,创建申报人帐号。(三)个人帐号登录与申报。申报人帐号创建后,申报人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快捷通道栏“职称评审”→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系统→申报用户登录,用户名为本人身份证号,初始密码询问用人单位,忘记密码可向用人单位申请重置密码,修改密码后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及相关业绩。个人须在申报截止时间前提交评审材料,逾期将不能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提交评审材料后注意查看审核情况,如有退回,退回修改的申报材料须及时补充完整,在相关部门审核截止时间前再次提交审核。各级审核部门不能修改申报人填报的任何信息,审核通过及截止后不能再次退回修改,请申报人认真填写申报信息确认无误后再提交,一经提交无法更改。申报材料严禁涉密。待各级审核结束后,自行打印《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并按要求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四)资格审核流程。各系列各级别职称申报评审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网上审核,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把好资格审查关。用人单位和职称评委会承办部门要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省辖市人社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保证网上材料应与纸质材料相符,防止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资格审核由省直主管部门和评委会承办部门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并抽查。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相应评委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晰、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和材料,退回时实行“一次性告知”,避免多次审核。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申报中、高级职称人员,参评业绩在材料上传完成后,不再接受补充。聘任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12月底。四、关于申报审核问题(一)关于省外分公司人员申报问题河南省内注册的公司在省外开设分公司的,分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可参与河南省各级别职称评审,也可以经省人社厅职改办委托参加省外评审。参加我省评审的申报人须上传总公司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二)关于特殊评审类型人员申报问题特殊评审类型人员须填写《特殊评审类型人员申报评审备案表》(见附件3)。年限破格申报人员,在“评审类型”选择“评审(年限破格)”;学历破格申报人员,在“评审类型”选择“评审(学历破格)”;企业无职称人员申报中级职称,非公企业无职称人员、公务员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军转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B/C类人才、企业家直通车等非逐级申报高级职称,在“评审类型”选择“评审(一步到位破格)”;转评职称同时伴有学历破格情况的,在“评审类型”选择“转评(学历破格)”。参加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评审及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类型”选择“考核认定”。(三)关于“绿色通道”等审核工作以下情况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1.符合《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豫人社规[2022]3号)规定申报的(填报附件3);2.符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20]20号)规定的获得中央宣传部“时代楷模”等称号、中原名师、省特级教师、省级(含)以上优秀教师、河南省教育系统师德标兵、河南最美教师、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的中小学教师通过“绿色通道”不占结构比例申报高级教师的(填报附件3);3.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高级职称的,B/C类人才、企业家直通车及其他年限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填报附件3);4.援疆、援外人员申请业务免试的;5.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或外省委托评审的。其他破格申报或者基层倾斜政策、“绿色通道”考核认定等情况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督并抽查。卫生系列“绿色通道”、业务免试等审核问题按照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执行。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纸质审核完成后申报人在申报系统上传审核备案扫描件《特殊评审类型人员申报评审备案表》或《河南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备案表》,完成网上申报。五、申报评审时间(一)全省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及截止时间安排见附件1。(二)各省辖市、省直部门(单位)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三)2024年度全省各系列、各级别职称评审工作需在12月底前完成。六、评审工作要求(一)严肃评审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各评委会承办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职称评审政策,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凡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或把关不严影响评审质量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经调查核实后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纠正或者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规定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评审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要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要签订保密承诺书。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职称评审事中事后监督,加强对评委会重点环节的监督指导,指导其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二)简化手续,完善诚信体系坚持无纸化评审,简化申报手续,减少申报材料。全面推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个人申报职称和用人单位推荐均要做出诚信承诺。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诚信承诺制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取消申报人申报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职称,同时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建设档案库。(三)完善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完善和扩大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遴选范围,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及经验丰富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中青年专家应有一定比例,中评会鼓励吸纳部分市外专家,优化评委队伍结构。加强专家库动态管理,对已达到退休年限、已办理退休手续、已脱离本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群众有反映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专家库,确保评委质量。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主管部门对申请入库的专家评委信息要及时审核,行业主管部门与专家所在单位对已入库的专家参与职称评审工作要予以支持,保障职称评审工作按时完成。(四)严格时间要求,完善备案程序各级评委会承办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拟定具体的年度评审工作安排,做好评审材料的受理、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等各项工作,保证评审会按计划如期进行,不得跨年度评审。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在公布时间内接收并审核完申报材料后,于拟召开评审会议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评审工作方案。在评审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评审结果信息和评审会议纪要。七、其他有关要求(一)优化服务质效。各级人社部门、评委会承办部门在申报评审期间要保持服务电话畅通,认真受理、耐心解答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主动为职称申报人员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要提高政治站位,提高风险预判能力,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信访、投诉问题要调查核实,并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加强综合研判,制定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和应急预案,合理统筹安排,减少申报人员等待时间,避免人员扎堆聚集。(二)营造良好环境。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开展职称领域中介机构整治。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承办单位不得指定、委托任何营利性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开展职称评审服务相关工作。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人社部门和评委会承办部门官网、官媒了解职称申报评审政策文件及通知信息,切勿轻信各类网站、广告等“代办”“包过”等虚假宣传。(三)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按照我省现行政策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