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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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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发布者: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4-11-06   阅读次数:1178

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学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教育事业发展,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办法》、《郑州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院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学章程。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二)坚持勤俭办学 ,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三)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财务管理主要任务

(一)依法管好、用好办学资金。

(二)有效配置学资源,加强成本核算,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三)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经济秩序。

(四)真实、完整地反映学财务状况,逐步实现各项开支预算制。

三、财务管理体制

(一)学院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系,接受集团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应设置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岗位,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  财务处长协助核心组负责学的财务工作。

(二)财务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三)财务印鉴由财务处指定专人保管,按照印鉴使用管理办法使用,做好印鉴使用登记管理工作。

四、财务核算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郑州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办法》、学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学财务核算办法。

(一)按照《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立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三)按照《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要求设置科目,会计科目的编号不得随意改变和打乱重编。

(四)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必须统一的格式、编制说明,学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可自行制定。

(五)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六)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郑州市民办学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郑州市民办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执行。

(七)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满足会计使用者(如理事会、监管部门、捐赠人等)的需要。

五、财务报销审批制度

(一)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加强资金管理,学对各项经费收支实行学院理事会审批制度。

(二)各项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有限授权,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审核后报送学院领导签批。

(三)经办人必须持合法的原始票据办理报销手续,同时必须检查发票内容填写是否正确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等。

(四)经办人必须将符合规定的报销单据按财务处要求粘贴,报销单上需写明支出事由、支出金额、经办人、审批人、审批时间等。

六、无形资产管理规定

无形资产是学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一)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二)购入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三)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四)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七、存货管理规定

存货包括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材料是指在日常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中将要消耗的材料或物料。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用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等。

(一)资产处负责学存货管理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存货管理工作。

(二)为确保学日常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需要,在资产处设立存货库房,保持一定数量的存货设备。

资产处应当加强存货库房管理,建立健全存货库房管理制度与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各部门应配备相应的资产管理员。

(三)各单位购买的存货资产处应定期和各单位管理员核对账目。

(四)每年应组织一次存货的全面清查、逐一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八、收入管理办法

(一)向受教育者收取的费用应严格按照《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开具合法票据。

(二)的收入分为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学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本科目应当按照提供服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政府补助收入是财政部门、教育部门补助给学的财政性专项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五)向学生收取的书作费等代收项目不得作为学收入,应当作为负债进行核算,不得挪作他用。代收费用按年收取,据实列支。

九、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一)的成本费用是指展开教学、科研及其他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二)的成本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

1.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学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所发生的,与直接提供教育服务相关的费用。

2.管理费用是指与教学活动不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学董事会的办公支出、后勤服务人员的薪酬支出、存货和固定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等。

3.筹资费用是指学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学获得的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等。

十、票据管理规定

财务处应加强各种票据(主要包括支票、发票、收据、及其它银行有价证券)的管理,规范票据的领用、购买、使用、保管、注销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合集团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各种票据由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薄。

(三)票据使用必须填写日期和用途等各项内容,并按序号顺序使用,不准虚开、代开、跳号使用,作废的票据必须加盖作废章,妥善保管。

(四)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的使用要详细登记支票号码、开具日期和用途;作废的支票要加盖“作废”印章,并附记账凭证后面。                                              

(五)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收取和处理学所有财务票据。

十一、收费管理规定

(一)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结合我省实际出台《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学校可执行此办法,严格收费审批制度。

(二)各项收款,均按照收费标准,到学收费处统一收取。

十二、上级拨款及专用资金的管理制度

(一)上级拨付学的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用途专款专用。

(二)配套的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拨付,执行开支预算。

(三)专项资金专户记载,接收上级检查考核。

十三、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一)必须高度重视财会队伍建设,把财会岗位作为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将财会队伍建设纳入集团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着力改善财会队伍结构,加强财会专业技术人员的扶持和改善,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优惠政策,鼓励吸引优秀人才从事财务工作。

(二)财务处应建立周例会制度,组织财务人员学习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适应国家新的经济形式,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种培训班。

(三)学院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到有经验的高校或其他单位交流学习,以开阔视野,增强工作积极性。


财务处工作制度

 

1、认真执行学的工作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休息期间,保持通讯工具畅通,随叫随到。

2、服从领导,遵守纪律,上班时间不准脱岗、串岗、干私活。按时参加学及处室组织的各种会议。

3、工作期间,自觉学习财务法规。按照工作岗位、工作职责,认真审核每项收支业务。对学生、员工服务热情,办理的业务要对学负责。疑难业务短时间内不能解决的,对来办业务人员要耐心解释,取得谅解。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处室负责人及学领导反馈。

4、搞好室内卫生,达到“五净一整齐”。不准大声喧哗,保持工作环境安静。值班人员,负责卫生及安全工作,对地面每天打扫一次,保证电话畅通,搞好上传下达,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时,对需交待的事情,要向接班者交待清楚。

5、财务处是经济重地,不准留客,上班不能带小孩。不经批准,外人不得入内,更不准让陌生人长时间在财务处停留。

6、出具各种财务证明,必须经负责人签字批准,不经批准,不准将会计资料随意让他人翻阅,泄露财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依规追究相关经济和岗位责任。

7、每天下班前,按照分工,将自己的账册、票据、钱物整理入柜,不得随意堆放。

8、领导交办的事项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按时办结,及时汇报。


财务处长岗位职责

 

1、熟悉和掌握国家对民办学校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在学院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财务处的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要求,加强财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

3、参与拟定、审查学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收入分配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按照学整体规划和发展需要合理、科学的调配资金,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参与拟定、落实学收支计划,审查制定学预算方案,负责执行学批准下达的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全面掌握学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6、负责审核财务决算、会计报表,总结和评价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决算工作。

7、负责与主管领导以及财政、物价、银行、税务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会计工作制度

 

1、会计人员在财务处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理事会负责,认真审核收支凭证,记账准确,报账及时。

2、按照《会计法》及《郑州市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规范科目设置,按时记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楚,准确使用会计科目,按时编制会计报表。

3、每月核对一次内部往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个人欠款,定期清理。库存现金,每月终了,进行核对盘存。

4、正确填制各种收支凭证和转账凭证,按月对“银行存款”账户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及时调节未达账项,保证双方记录准确,余额相符。

5、负责本单位经费计划编制,参加各教学单位财务会计有关会议,对开支收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6、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领导的参谋。

7、严格按照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实行预算决算制。对挂账的暂付及应收款要及时清理。

8、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有关资料。定期整理、归档、编制目录、存档备查。

9、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经领导批准,不得向任何部门泄露会计数据,提供会计信息。

10、经学领导批准,配合上级部门对财务、审计等工作的检查指导。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掌握《郑州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及辅助账。

2、按照《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统一设置会计科目。

3、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登记各类总账、明细账。

4、合理确认学的各项收入来源,进行明细科目核算。

5、划清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并进行明细科目核算。

6、科学计算学年度财务成果及各种税金。按期缴纳各种税款。

7、按照学财务制度规定正确核算结余分配。

8、债权、债务及时登记、及时查清、按月做好财务状况分析。

9、对会计账目及凭证要按期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10、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银行存款日记账簿、现金日记账簿等会计档案资料。

11、财务档案要立册,严格执行查阅制度及保管制度,并在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12、每月按时结账,定期与出纳核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13、按期编制本单位各类财务报表



出纳工作制度

 

1、认真学习会计核算知识,按照国家及董事会的要求管好用好资金。

2、认真审核收支凭证,业务终了在审核无误的收支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转账收讫”及“转账付讫”印章。现金业务当面点清。

3、每天业务终了,要认真核对现金收支情况,做到日清日结。对借条要及时和借款人沟通,及时入账。凡有欠款者,报销时,足额扣回。

4、现金支付的业务事项,当月必须发放结束,确实无法支付的,写明情况,上交款项后入账。特殊情况,及时向负责人说明情况。

5、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得私自外借、挪用学资金;保证现金合理库存,超额部分,及时送交银行。每月终了,必须对现金库存进行盘查,上报有会计签字的现金核对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工作中,不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出现差错,个人负全部责任。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处长及学领导汇报。

 

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1、出纳员负责现金、支票、发票的保管工作,要做到收有记录,支有签字。

2、负责现金收讫、现金付讫、转帐收讫、转帐付讫等相关印章的保管工作。

3、出纳员办理现金业务,要严格按照学的财务制度和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对现金收、支的原始凭证认真稽核,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付。

4、要做到现金要日清月结,每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并按日核对库存现金,做到记账及时,而且准确无误。

5、按规定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好银行存款、取款和结算工作,并及时逐笔登记,熟悉银行各种付款方式和凭证填制,严格按照银行存款管理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6、按月核对银行账户及存款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7、支票的签发要严格执行银行支票管理制度,不得签逾期支票、空头支票。对签发的支票必须填写用途、限额,应当定期检查支票的收回情况。

8、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存根以及作废的支票都要附在会计凭证后面。

9、出纳员办理其它银行业务时,要核对发票金额是否正确、准确,并经财务处长批准后签发,不得随意办理汇款业务。

10、对库存现金要严格按限额留用。并且妥善保管现金、支票、发票,不得丢失。

11、严禁挪用公款,杜绝白条抵库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1、学严格执行财政纪律,凡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符合相关法规,报经领导审批。

2、各单位的支出,由经办人写出事由、开支项目、金额,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涉及资产的上报资产处签批意见,到财务处审核签字,上报学领导审批,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进行办理。

3、上报的重大开支,需附请示、协议或相关文件。

4、各单位(处室)负责人为审批把关第一责任人,对弄虚作假者,查证属实后给予处严肃处理。

5、各审批单位严格把关,一般事项当场审定,其他事项三日内必须签出意见。


财产清查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财产物资管理办法,集团资产处为管理资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在资产处领导下,直接负责本单位的资产保管及清查。

2、每年资产处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资产进行定期不定期盘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点抽查,但年终必须全面盘查一次。

3、各单位建立健全物资登记台账,严格管理使用,丢失损坏照价赔偿。

4、对已超过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的资产,逐级把关,及时办理报废手续;需报废的高端仪器、办公用品应经专业人员鉴定,依照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5、加强资产管理,严格执行问责机制,对资产管理好的责任人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对不负责任,管理混乱的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给予处罚。



内部牵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学章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财务处内部牵制制度。

1、认真执行会计法的相关条款,做到账款分离。管钱(物)不管账,管账不管钱(物)。

2、认真执行金融法规,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别保管,用印鉴应逐笔登记。

3、每月现金盘点后及时与会计核对,及时纠正差错。

4、会计保管会计档案,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凡是会计出具的证明函件,主管人员必须签字。

6、开具发票时,会计开票,出纳审核盖章,作废票出纳人员要全部收回并妥善保管好。


稽核制度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一项重要职能,而会计稽核是实行会计监督的必要手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

(一)、审核各项收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执行预算制。

(二)、审核各项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制度及章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是否合法、准确、手续是否齐全。

(四)、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账面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二、工作权限

(五)、原始凭证的稽核

1、凭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看有无违反国家法规,收支是否符合各项制度。

2、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稽核会计凭证与经济业务的关联性,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3、凭证报销的及时性和正确性。稽核凭证的时效性是否超过会计结算期,各项要素是否齐全完整。

(六)、记账凭证及会计账簿的稽核

1、会计科目的运用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摘要是否简明扼要、突出主题,借贷是否相等。

2、凭证要素是否齐全,账簿设置是否合法、适用及更正错账是否规范。

3、账证、账账关系是否关联。

(七)、会计报表与财务收支的稽核

1、报表数字的关联性、格式是否统一;账表之间的关联是否一致;表与表之间数字是否衔接。

2、会计报表的要素是否齐全,签字和盖章是否完备。

3、审核货币资金是否相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抽查资产、存货的完整性,账实是否相符。

三、稽核人员的确定

会计的稽核工作由总会计师兼管或者由会计主管人员监管。

 

教职工差旅费报销规定

第一条总体要求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及生活基本需要,本着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差旅费报销程序

1、出差人员报销时,应按集团发票报销封面填明事由,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逐项计算填写,并附相关报销凭据,按照差旅费报销单上所列审批项目,按规定流程报相关主管领导审批报销。

2、严格控制会议支出,必须参加的培训班、会议等,事前须经学领导批准。报销时应将会议通知和审批手续作为重要凭据附在报销单后。

3、差旅费报销审批权限,执行财务预算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预算支出审批权限执行。

第三条差旅费报销标准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凭据报销。

1、学领导或具有正高职称人员据实报销。

2、各教学单位和部门领导(中层)以及具有副高职称人员按300元/天执行。

3、其他人员按200元/天执行。

4、前往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浮150元。

5、若参加培训、开会及参赛活动等大会组织者有明文规定食宿费标准且自理者,按大会组织者规定报销。

(二)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标准规定如下:

1、出差省外的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补助80元;前往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的按实际住宿天数每人补助100元/天。

2、出差地在省内郑州市区以外的,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补助50元/天。

3、在郑州市区出差者,补助餐费每人45元/天。

(三)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补助费标准规定如下:

1、出差地不分省内、省外,出差人员的交通补助费按实际票据报销,一般不得超过每人30元/天,县(市)一下地区无票据按20元/报销。

2、集团和接待单位或相关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集团各教学单位不再报销交通费用。

3、出差人员一般不得乘坐出租车,在特殊情况下,要征求相应主管领导和分管的集团领导同意。

4、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的人员和在外地进修学习的人员只发给往返各一次交通费。

第四条城际交通费报销规定

1、出差人员乘坐各类交通工具等级的标准为:

项目

 

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汽车)

普通

动车

高铁

集团领导、校长或具正高职称人员

软卧

一等座

一等座

二等

舱位

经济

舱位

按实报销

其余人员

硬卧

二等座

二等座

三等

舱位

普通

舱位

按实报销

2、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确因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须事先征求相应主管领导和分管的集团领导同意后,乘坐飞机可以报销,否则费用自理。单位一把手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与领导同等火车席位和轮船二等舱位。

3、出差人员要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如需乘坐超出规定等级的按上表执行。若有特殊事情需经主管领导和集团领导批准,否则,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4、出差人员乘坐普通火车,自晚20时至次日7时乘车时间超过6个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硬卧铺票。

第五条其他规定

1、本规定中差旅费报销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的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差旅费中不得夹带办公物品购置等非出差费用。

2、参加本系统和其他部门举办的进修培训,往返交通费按学院规定乘坐标准限额的报销一次。在登封市进修培训,无论时间长短,交通费据实报销,不发伙食补助;具有会议性质或伙食费自理的培训班不发伙食补助。

3、出差参加会议期间,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报销标准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超支自理。会议规定必须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且超标的,须经集团领导批准后,据实报销。

4、经批准在出差期间就近回家省亲的,其绕道车费、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凭车、船票据实报销;其绕到车、船费高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只报销直线车、船费(省亲指看望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

5、本办法自通知之日起实施,由学院理事会负责解释。


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并结合我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是国家审计体系和审计监督工作的有机组成部门,是加强学科学管理,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改革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在学校理事会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我的规章制度,对学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和学内部管理体制,学设立审计处,实行审计统管,负责本内部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
    第五条 审计处人员编制根据审计任务和工作需要,由学院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学院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在工作中应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学院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应按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审计人员审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
    第十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围绕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 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二) 学院各项预算外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的收支、分配、管理和使用;
   (三) 学院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 学院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上交税利及各项基金的提留、分配与使用;
   (五) 对外投资、租赁、经济承包等合同协议的事前审计;
   (六) 学院及所属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 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干部离任审计;
   (八) 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预算、竣工质量验收及决算;
   (十) 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以及我院的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一) 学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四章内部审计职权
    第十二条 学院审计处在内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职权: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按时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凭证、帐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学院召开的财经工作会议和其它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六)检查经学院理事会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七)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领导和部门反映。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省教委审计处的部署和学院意见,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院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在实施审计事项之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审计修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上报学院理事会,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及时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院理事会提出。
第十八条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管理。

第六章 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要不断学习审计法规,掌握所属单位经济活动规律,在审计中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审计事项。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廉洁自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出具的审计报告公正、合法、合情。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对每个经济单位的审计资料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不经批准不得私自调阅。


审计人员工作职责

 

审计处是代表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学的规章制度,对学各类经济活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章程,依法对各个工作部门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二、审计处要对学董事会负责,审计结束向董事会出据审计结果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三、审计处对学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进行专项经济活动审计。

四、每季度或每半年对相关单位进行收支审计,及时向领导出据审计审计报告。

五、每年初根据上年实际情况提出审计计划,写出审计总结。

六、负责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开展内部审计宣传,参加后续教育,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八、完成学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财务处应加强各种票据(主要包括发票、收据)的管理,规范票据的领用、购买、使用、保管、注销等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各种票据由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立票据登记薄;

三、票据的使用必须填写日期和用途等各项内容,并按序号顺序使用,作废的票据必须加盖作废章,妥善保管;

四、学生各项收费必须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收费人员到财务处收费票据专管人员处领取所需票据,严禁自制、自购;

五、为了资金的安全,各收费人员收取的款项,须在当日上交财务处及时入账,当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六、各收费人员使用完毕的票据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未办理核销手续前,不得领用新票据,收费结束所有参加收费人员必须结清所有票款,上缴所领全部收费票据;

七、此管理制度根据管理需要,及时完善及修订。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我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工作质量,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校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务处负责和组织会计电算化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提出实现学校会计电算化的具体方案,是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和使用者。

第二条、财务处定期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逐步使会计人员掌握会计软件的基本操作技能。

   第三条、转换会计年度时,应在新的会计年度开始后的5天内,完成结转各账户的年初余额,并保证数据检验平衡正确。年初余额在当年记账以前可以修改,当年记账以后如有调整,必须依据会计核算要求通过填制记账凭证进行。

第四条、每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记账凭证,摘要简明扼要、说明问题、规范填入,填制的记账凭证编号应当连续。 

第五条、打印出的记账凭证必须经过审核人员签字或盖章。同一张记账凭证,制单和审核不能是同一人。

第六条、年度终了,总账及各类明细账均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活页账装订成册,财务相关人员必须在表册上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根据计算机使用和人员分工情况以及工作需要,每月月末结账前应将当月所有收支及转账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并与相关人员及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确保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第八条、每月终了必须将储存在计算机内的报表数据打印输出为书面报表保存并上报学校相关负责人。

第九条、操作使用人员是指有权使用会计核算软件完成职责范围内会计电算工作的财务人员或财务部门工作人员。根据会计电算化工作要求,我处配备以下操作使用人员。

(一)制单及录入人员:制单录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经数据管理员认可合格后方可上机,严格按照《审核岗业务规则》的内容审核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审查业务有无业务负责人,业务主管的签批,如确认无误则上机制单。按照系统操作规程录入记账凭证,做到正确使用会计科目,金额准确、摘要简要明了。在录制记账凭证时,不得修改原始凭证上的数据,对已录制好的会计凭证差错,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工作规范化要求予以更正。同时要求检查所付单据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

(二)记账凭证审核人员:负责审核已录入的记账凭证编号的连续性,摘要的规范性,内容的合法性,数据及各类代码的正确、完整性。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不规范的凭证,退还有关人员更正、完善手续。对输出的凭证、账表进行核查并签章确认,确保数据的完整与正确后进行记账操作。

第十条、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会计电算化资料,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妥善保管好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其它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

第十一条、电算化会计档案资料,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 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第十二条、 电算化操作人员按照授定的工作权限和各自的操作密码,依照会计软件操作规程,操作使用和退出系统,不得将各自密码告知他人。严禁未经授权者操作会计软件。

第十三条、财务处使用计算机必须使用不间断电源,避免因外断电造成会计数据的丢失。使用会计软件的计算机上,装入防病毒软件,对病毒进行实时监控、查杀,以确保会计软件运行环境的安全。在使用外来工作磁盘前,必须进行病毒的检查工作,严禁使用来路不明外来盘,防止计算机感染病毒。

第十三条、此管理制度随国家政策,结合我校管理要求及时完善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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