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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发布者:学务部   发布时间:2023-11-06   阅读次数:7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学校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校园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与学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处分原则

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处分种类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处分期限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对处分设置期限,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六条 免予处分

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

学生违法、违纪行为在警告处分幅度以内又有减轻处分情形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免予处分的学生,由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处分的合并执行

学生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学籍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限以上、多个处分期限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限。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受到新处分的,其处分期限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八条 违法责任和必要措施

学生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学校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本办法规定可给予处分。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学生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权益限制

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并且受到处分的,在处分解除前不具有获得表彰、奖励等任何评优评先资格的资格,取消奖学金和一切形式的补助及优惠条件、待遇。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条 解除处分

学生受到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限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到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除。学生受到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限内有立功表现或者其他突出贡献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学生受到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学籍注销时处分尚未到期的,视为执行完毕。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不得参与传销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研究报告、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歪曲、否定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诋毁、污蔑英雄模范,或者有其他严重政治问题言论的;

(二)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损害国家尊严、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以其他方式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或者以其他违反规定的方式取得、使用、提供、处置匕首等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植物,毒品等违禁物品,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冒领、勒索、强买强卖、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者,除如数返还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以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偷窃、破坏校园公用设施设备或者交通工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工具或者进行掩盖、窝赃者,与作案者同论。

第十六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如针对学校教职员工或管理人员者,从重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伤及他人,引起事端或者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除负责受伤者医疗费外,视情节交公安机关处理后,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动手打人致人伤亡者,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持械打人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以“拉架”为由偏袒一方,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赔付医疗费;

(八)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九)提供伪证,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一)在处理打架事件中,打架当事人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使矛盾激化,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对于组织或者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或者其他任何工具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一经发现,没收赌具、赌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组织赌博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受到严重处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参加赌博,但提供赌具、赌资、赌场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围观赌博或者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者按下列情况处分:

(一)对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要求,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有夹带资料、传递纸条、交换答卷、交头接耳、抄袭他人答卷或者让他人抄袭答卷等作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者、故意销毁试卷、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如为了作弊而偷窃试卷等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未经请假批准,缺席学校规定的课程或者教育教学活动的,视为旷课。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10学时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累计旷课11至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21至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31到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41到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一学期内累计三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作退学处理。

未经请假批准,缺席学校规定的实习实训或者实践活动的,视为旷课,按照每天旷课4学时计算,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10学时的,参照前款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辱骂、威胁、造谣、诬蔑他人,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学校教职员工或管理人员有以上及其他不尊重行为者,从重处理;

(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者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不请假私自外出者,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扰乱、故意妨害选举秩序和大型活动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校内学生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教室、办公室、实训室等场所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内涉酒滋事,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伪造学生证、图书证、证明信等各种票证,转让各种证件、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等,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以谈恋爱为由追逐异性,将本人意愿强加于对方,给对方人身自由、名誉造成损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用低级下流的语言或者动作挑逗、侮辱、猥亵异性,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对卖淫、嫖娼的当事人或者参与者,性质恶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在公寓内私自留客,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因私自留宿造成行窃、诈骗或者其他违纪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从公寓楼等建筑物上向外乱扔杂物、倒脏水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凡在哄闹过程中放鞭炮、烟花、乱烧、乱扔、乱敲、乱砸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未经批准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者私自交换宿舍(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午休、晚休时间在宿舍唱歌、下棋、打扑克、奏乐器、开音响、用电脑等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楼内打球,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正常教学期间,凡已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在校生,无特殊理由,不得私自在外租赁房屋或者在校外住宿,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不听劝阻者,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夜不归宿,1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次给予记过处分,3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若有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严禁擅自装拆供电设备。私自启封电表、偷电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寓内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等自炊者,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八)在宿舍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哄闹,影响他人休息或者学习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对违反消防规定,引起火灾,并造成危害者,责令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园网络安全规定,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在校园网上发表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的言论、文章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散布各种谣言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公开组织观看或者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数据、图(照)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收看、传播淫秽、黄色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图画对他人谩骂或者人身攻击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非法营利性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使用网络攻击他人,影响网络安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将本人使用的账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或者盗窃他人账户操作计算机及网络,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且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应该举止文明,穿着得体,违者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上课、开会严禁使用手机,违者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组织、传播或者涂写淫秽文字、书画,制作、观看淫秽书刊、录像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学生在考核评比中营私舞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坏图书、以旧换新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或快递,造成影响或者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校内吸烟,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规定,倾倒、堆放、排放、处置废弃物的;

(三)以其他方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严重影响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能主动报告,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认错态度积极,有悔改表现者;

(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错误,无理狡辩、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者打击报复者;

(三)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者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者;

(四)已受过纪律处分者。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

(一)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调查、取证,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由学务部备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需学务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直接对违纪者作出处分决定;

(三)各院(系)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以“教育为先,处分适当”为原则。及时、全面地搜集证据,如实上报学生的违纪情况,不得瞒报。与学生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学生违纪行为有关联的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各院(系)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含视听资料);

(四)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含鉴定意见);

(五)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

第二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召开会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调查、取证,根据学生所犯错误事实,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并把《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或《学生违纪处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在十日以内报送学务部;

(二)凡破坏公共财产、偷窃、酗酒、滋事、赌博、打架斗殴及涉及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事件,以及跨院(系)违纪事件处理,学校保卫处、学务部协助学生所在院(系)进行处理。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事件,以保卫处为主处理,其他部门协助处理;

(三)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文字要清楚、规范。主要错误事实应包括违纪行为的时间、起因、简要过程、责任、后果及本人态度。处分意见栏内应填入召开会议时间、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依据和处分的种类,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时间;

(四)报学务部存档材料包括:留校察看以下的为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为学生违纪处分申请,同时还包括院(系)处理意见、对事件的调查材料、学生本人的检查、证据说明及有关材料各一份;

(五)院(系)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时,学务部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院(系)复查;

(六)符合解除处分情形的,学生本人可向所在院(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学生所在院(系)研究讨论后,以申报表形式报送学务部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七)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八)凡违纪学生由所在院(系)负责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由院(系)负责公布,并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决定书原则上须由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并由两名经办老师注明情况;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九)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院(系)负责将情况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违纪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违纪处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开始生效。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校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解除一切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为具有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学籍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学生处分解除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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